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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大学新生遭“飞来横祸”砸死,谁来承担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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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7-19 18:15:1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4日,济南大学2015级新生正式入学报到。当天10:30左右,一名新生被楼顶坠落的天井盖砸中,当场身亡。据悉,该新生的母亲腿部也被砸伤。目前,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。
一保洁员表示,是楼顶坠落的天井盖砸中了女孩。“楼顶可能准备施工,施工人员要从那个像烟囱一样的地方爬出去,顶上有个盖子,应该就是盖子掉下来砸了人。”保洁员认为,事发前,施工人员哪怕在楼顶大喊几声提醒下面的人,恐怕也不会发生这起悲剧。

律师:用辩证的眼光看待
就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该如何分担的争议,律师说,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。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坠落,造成临近该楼的人员伤亡,其侵权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?
对此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规定: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可见,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,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,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如台风、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,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另外,我国《物权法》第70条规定: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第71条规定: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第72条第一款规定: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可见,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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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连坐遭反对
2001年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决的烟灰缸伤人案,法院判决有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损失;2001年的塑料花盆伤人案,法院判决50户分别向受害人赔偿;2014年6月,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案宣判,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。
这一系列宣判并没有结束持续十几年的高空坠物是否该“连坐”的担责争议。
支持声:作为一个无辜的受害者,遭受飞来横祸,如果此时还让其去找横祸之凶,再强加要求其以充分证据加以证明,找到一系列证据链,从人道角度看未免过于苛刻。可以说,此判决在维护个案正义上是无可厚非的。
反对声:为维护个案正义而牺牲群体正义不可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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